|
编辑同志:我们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却在申请、审批过程中频频受阻,致使业委会至今没成立。赛丽斯家园居民
记者调查 居民周先生说,该小区2005年10月进户。2008年7月初根据有关规定,该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因此,由部分业主发起,拟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将情况上报到松北区松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按规定,成立业委会应先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但因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省供销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向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书面通知,致使筹备事宜一度受阻。 鉴于小区居民成立业委会的愿望强烈,松北街道办事处决定由业主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并于2008年7月23日下发了关于组建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文件,委派工作人员协助业主进行筹备工作。去年12月,业委会成立并确定了委员名单。但业委会再将审批材料上报到松北街道办事处备案时却被告知:不予批准。原因有二:其一,建设单位没有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有关规定;其二,当选的7名业委会成员中有4人不符合业主身份。对此,居民们表示不能接受。 居民董先生说,小区进户至今,总体来说,物业管理较为理想,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曾发生几起入室盗窃案;宠物狗随地便溺、偶有伤人事件;卫生不能做到日清扫……成立业委会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够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协助物业把小区建设得更好。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对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指导,但从报批至今已近半年时间,此事却一直被搁置。 对此,省供销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说,小区成立业委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而不是个别居民的行为。松北区建设局物业科朱先生说,该科负责对小区业委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指导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本版特邀法律顾问、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 根据规定,成立业委会首先小区业主应召开业主大会,其次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以促进业主大会的及时召开和业委会的顺利成立。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是备案而不是批准。此外,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不应是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必备条件,而是出于建设单位了解房屋的销售情况,属于形式要件。如实际情况已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没有通知则不应该成为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有效与否的根据。 当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前提应合法,且应符合法定人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