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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热费不应以婚姻状况为标准
  2008-11-20 03:34


  编辑同志:

  我是省直某三级甲等医院的正式职工,有一处住房(私人产权)。由于一直未婚,单位不给报销取暖费。我每次去找单位,单位都说40岁以下未婚男性不给报销取暖费。请问,我单位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刘先生

  调查附记:市供热办介绍说,居民用户采暖热费,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已含在职工工资中的,由单位向供热单位代为缴纳后,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刘某单位的规定,有悖于省供热条例政策的规定,应立即改正。

  实习生 孙周 本报记者 杨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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