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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作出裁决
“解百纳”之争尘埃落定
  2008-07-20 04:54


  据新华社北京电 日前,长城等企业不服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长城等企业认为,“解百纳”一词是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商评委在对双方证据评审后认定:“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中华商标协会指出,张裕1937年就进行商标注册,70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品牌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评委的裁定书作出后,张裕有权对其他企业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产品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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