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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将有回报
物权法草案规定:失主应支付必要费用
  2004-10-28 04:30


  据新华社北京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间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讨论。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崇尚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李慎明委员也认为,应该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是所有遗失物在领取时都要支付必要费用需要认真推敲。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拾得者在履行了对遗失物通知、保管和返还义务后,应该享有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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